闫某某
闫某乙
郑某
陈志
原告闫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农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张继堂
审判员:易理斌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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