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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张某某等与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震宇,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11月8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对闫某某、张某某提出反诉。2017年12月7日,闫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某某、张某某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闫某某、张某某撤诉;二、准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本诉)517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闫某某、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50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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