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闫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钱款1,418,5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闫某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申请人闫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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