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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韩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等271人。
诉讼代表人闫建明,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玉清,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
法定代表人付金贵。
被告韩某。
被告薛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271人与被告赤城县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韩某、薛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 俊

书记员:王晓东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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