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等271人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
韩某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2016)冀0732民初289号
原告闫某等271人。
诉讼代表人闫建明,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玉清,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
法定代表人付金贵。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271人与被告赤城县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韩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俊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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