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与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等271人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
王某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2016)冀0732民初288号
原告闫某等271人。
诉讼代表人闫建明,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玉清,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
法定代表人付金贵。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271人与被告赤城县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闫建明、李玉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俊

书记员:王晓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