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监护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书记员: 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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