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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
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雪青(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平安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宇洁,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河北华兴基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雪青,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2月25日收到诉状,同年3月14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宇洁,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于2013年11月19日在井陉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子女及双方共同的财产债务已经约定清楚,井陉县民政局并给双方签发了离婚证书。故对于原告要求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归还购买房屋贷款及该房屋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当庭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理财保险及债务、生活结余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XXX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于2013年11月19日在井陉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子女及双方共同的财产债务已经约定清楚,井陉县民政局并给双方签发了离婚证书。故对于原告要求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归还购买房屋贷款及该房屋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当庭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理财保险及债务、生活结余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

审判长:张晓辉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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