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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学生,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付强,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腰二春

书记员:张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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