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本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京山县新市镇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原告闫本文与被告湖北匠工建设有限公司、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8年11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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