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张宁
河北省赵某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
被告:河北省赵某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素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河北省赵某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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