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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闫某某、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忠,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田洪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翰林苑项目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12号住宅楼1单元301室房屋漏水原因及该房屋内财产损失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2018年2月8日,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闫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书记员: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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