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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玉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王玉某
陈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玉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元,因原告闫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人民币1557元,余额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元,因原告闫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人民币1557元,余额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莹
审判员:穆海东
审判员:王凤敏

书记员: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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