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l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l966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俞淑敏,女,l970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俞淑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庚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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