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春某
王俊全(黑龙江佳木斯东风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闫春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佳木斯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学生,住佳木斯市。
法定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佳木斯市。系曹某某的父亲。
曹某某、曹某某委托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闫春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闫春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高蕾
审判员:刘建军
审判员:刘万里
书记员:高婧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