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张艳波(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波,女,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149号。
负责人蔡晗,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张笑盈
审判员:李敏
审判员:宋洪英
书记员:王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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