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明理,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平,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曲新路中佐村路口。法定代表人:吴学儒,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闫明理与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中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闫明理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明理撤诉。案件受理费21924元,减半收取计10962元,由闫明理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郑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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