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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行某某北环加油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北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董连合,该加油站合伙执行人。
第三人董连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花克杰,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

原告闫某与被告行唐北环加油站、第三人董连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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