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富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国发锻钢模具有限公司
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文富。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国发锻钢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国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文富诉被告涿州市国发锻钢模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文富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王春艳,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士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招用原告、原告工作中受伤基本事实,原、被告无争议。争议主要是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用工性质。原告主张原、被告属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但该解释没有涉及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文富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招用原告、原告工作中受伤基本事实,原、被告无争议。争议主要是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用工性质。原告主张原、被告属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但该解释没有涉及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文富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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