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玮
书记员:李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