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何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闫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9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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