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闫志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远公寓)。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志军,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树卫,被上诉人闫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闫志军与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QQ商城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诉争的110根内存条通过实际的生产厂家鉴定,证实属于仿冒产品,本院予以确认。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三”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闫志军与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QQ商城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诉争的110根内存条通过实际的生产厂家鉴定,证实属于仿冒产品,本院予以确认。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三”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玺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鹏程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赵宏魁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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