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
安文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安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
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安文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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