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隆尧监狱职工,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谢红海、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57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
审判员 梁振华
书记员:刘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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