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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鸡西市城子河区物资处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工业信息与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士东,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工业信息与科学技术局补发2001年4月至2017年3月上调原告退休工资遗漏款额17568元。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工业信息与科学技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享有的工资待遇应得到保护,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主动按着相关规定积极办理原告遗漏的工资待遇。原告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城政函(2007)61号文件”和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要求法院裁决被告给付遗漏的工资。本院认为城政函(2007)61号文件是行政机关调查后出具的文件,应由行政机关协调办理原告闫某某的遗漏工资问题,不属本案调整的范围;(2007)城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调解书所规定的内容,未履行部分应当申请法院执行,且不能以此为依据推断调解书以外发生的遗漏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闫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铎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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