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河南省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渭南便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五马路仁和车场。组织机构代码:77699800一7。
法定代表人:张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前进路北段185号。
代表人:屈朝升,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唐明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被告:陈兰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交。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代表人:文晓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宗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原体育局三楼南。
法定代表人:张新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铁良,男,汉族,司机。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交。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代表人:郑善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无忌,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新疆莎车县宏运机动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莎车县车管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64号。
代表人:龚显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渭南便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唐明辉、陈兰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铁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新疆莎车县宏运机动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公司、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斌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斌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本权 审 判 员 王延俊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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