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李建民
张某某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某,电焊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
被告张某某,建筑安装工头。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从事“远安楚林陶瓷有限公司”的屋架安装工程,听从被告指挥安排,并由被告提供工作设施、食宿,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因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被告提供的安全实施不到位,在下架梯时摔伤造成损害,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在下架梯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认定:1、实际医疗费11391.33元。医疗费22460.23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1068.90元,实际花费11391.33元。2、后期治疗费7500元。3、住院伙食费,住院34天,每天按50元计算,为1700元。4、护理费,标准按64.9元/天计算,时间为100天,为6490元。5、误工费,因原告常年从事建筑安装业,误工费应按建筑业106.2元/天计算,时间按160天计算,为16692元。6、残疾赔偿金,由于原告提供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的证据并不充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8867元/年计算,金额为35468元(8867×20×20%)。7、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9、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为500元。10、财产损失费,原告的手机和眼镜受损后重新购买花费799元,本院予以支持。11、法医司法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85158.33元。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应赔偿原告59610.83元,扣除已支付的实际医疗费11391.33元,还应赔偿原告48219.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闫某某48219.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原告闫某某负担478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受被告张某某雇请从事“远安楚林陶瓷有限公司”的屋架安装工程,听从被告指挥安排,并由被告提供工作设施、食宿,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因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被告提供的安全实施不到位,在下架梯时摔伤造成损害,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闫某某在下架梯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认定:1、实际医疗费11391.33元。医疗费22460.23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1068.90元,实际花费11391.33元。2、后期治疗费7500元。3、住院伙食费,住院34天,每天按50元计算,为1700元。4、护理费,标准按64.9元/天计算,时间为100天,为6490元。5、误工费,因原告常年从事建筑安装业,误工费应按建筑业106.2元/天计算,时间按160天计算,为16692元。6、残疾赔偿金,由于原告提供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的证据并不充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8867元/年计算,金额为35468元(8867×20×20%)。7、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9、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为500元。10、财产损失费,原告的手机和眼镜受损后重新购买花费799元,本院予以支持。11、法医司法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85158.33元。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应赔偿原告59610.83元,扣除已支付的实际医疗费11391.33元,还应赔偿原告48219.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闫某某48219.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原告闫某某负担478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114元。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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