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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张某、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被告: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闫某某申请追加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别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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