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丽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被告:张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被告:张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被告张国伟、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尹丽亚、张国伟、张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风英
审判员 武建丽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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