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尹丽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尹丽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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