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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军诉柳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国军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
马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国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马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军与被告柳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国军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国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保全费1430.00元,合计3380.00元,由原告闫国军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国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保全费1430.00元,合计3380.00元,由原告闫国军承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付井生
审判员:付文雅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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