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明 审 判 员 谷素花 人民陪审员 甄小坡
书记员:李光丽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