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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闫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女,75岁,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为“闫某某”,而被告实际名称应为“闫成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4元,退还原告闫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昊昀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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