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高文战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王之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战,该公司职员。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长:龚长华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李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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