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承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顺航公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上板城镇卸甲营村17组。
法定代表人高自平,董事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承某顺航公路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银
书记员: 赵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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