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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赵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彦民,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开发区。系被告尹某某之弟。

原告闫某诉被告赵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赵立峰 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

书记员: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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