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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唐志彬、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彬,男,36岁左右,汉族,灵寿县。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唐志彬、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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