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彬,男,36岁左右,汉族,灵寿县。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唐志彬、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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