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金鹏,职务:总经理。
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逯学文与被告张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2019)黑1222民初42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黑1222民初4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岩
书记员: 汤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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