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个体户,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江,河北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韩国光、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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