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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432民初738号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闫岷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冯某某借原告闫某某现金23000元整,立有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还款诚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诉求。冯某某辩称,借据内容我都知道,名字和手印也都是我本人签盖的,但是我并没有收到该笔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被告冯某某借原告闫某某现金23000元,由原告闫某某书写了借据内容,被告签名、并在名字和钱数上加盖了手印,2017年2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偿还原告200元,被告下欠原告22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述、证明条原件1份1页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道自己在借条上签名、加盖手印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称没有收到原告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闫某某228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钦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伟红书 记 员  申 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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