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裴国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闫某某与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身份置换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43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的闫某某与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银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身份置换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43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祁保业
审判员:李庆安
审判员:段生玉
书记员:陈喜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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