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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程某某、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杨某某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乔海平

书记员: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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