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闫某某与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伟
书记员: 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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