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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钊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冠英,男,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钊,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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