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钊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冠英,男,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张钊,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安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