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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闫学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法定代表人:闫炎,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54400元,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1日原告为被告拉电料,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支付他人赔偿款54400元。由于原告是为被告干活,2013年12月30日被告方召开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同意该赔偿款由村委会负担。由于被告无力给付原告,2014年11月27日被告方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用房屋抵账,当原告准备使用该房屋时,被告称该房屋已抵给他人。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谷坨村委会口头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故发生事实及赔偿款数额。用房屋抵账的事实不清楚,该房屋已抵给他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9月11日原告闫某为被告谷坨村委会拉电料,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经涿鹿县交警部门调解原告支付他人赔偿款54400元。2013年12月30日被告方召开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同意该赔偿款由村委会负担。由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014年11月27日被告方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用被告方的旧房屋十间抵顶所欠原告的赔偿款,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该协议至今未履行。另查明: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4.75%。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闫某提交的被告谷坨村委会村民代表意见、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闫某诉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谷坨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在为被告谷坨村委会拉电料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被撞人员医疗费,被告同意该赔偿款由其负担,因被告无力支付,双方协商用被告的房屋抵顶所欠原告的赔偿款,但协议未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同意支付,双方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闫某垫付款54400元,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以54400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11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涿鹿县大堡镇谷坨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悦民

书记员:刘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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