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崔艳春
李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
曹会敏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曹会敏,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26日,原告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文章
审判员:李文帅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薛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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