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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伟,男,住滦平县。
原告闫某与被告徐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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