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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李某某、朱飞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成,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飞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朱飞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7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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