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闫换卷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史鹏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袋鹏飞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换卷。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女,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鹏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彦群
委托代理人:袋鹏飞,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史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鹏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鹏飞负担。
审判长:张士远
书记员:马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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