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
被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汇新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周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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