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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乔某某、曲阳县汇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
被告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汇新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周建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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